赞助支出为什么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见,相关支出税前扣除须满足相关性和合理性两大扣除原则,赞助支出实质上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且不属于正常和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扣除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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