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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设备收取租金,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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