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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税务检查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19/11/12 16:57:44  字体: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通过税务检查,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偷税、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人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税务检查的?

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税务检查的?

一、 工作程序 

税务检查的工作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环节。 

1.检查选案 

2.检查实施 

核心环节。实施部门主要职能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检查方案所确定的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3.检查审理 

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在实施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核准案件事实、审查辨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4.处理决定执行 

执行部门主要职能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完成税务检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

二、 检查程序 

作为纳税人,是非常有必要了解税务机关检查程序。一是知己知彼,提前预案;二是程序是否合规关系到检查结果,关系到税务争议的处理。 

1.告知税务检查的相关内容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被查对象,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如果预先通知被查对象可能会妨碍检查、影响有关证据取得的,可以不预先通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必预事先通知:

(1)被查对象被检举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2)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

2. 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3. 实施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可能会涉及询问,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 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 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实施账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被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责成被查单位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税务机关接受检查。 必要时可采取调账检查,由检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 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 调取账薄资料时,必须向被查对象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年度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一个月内退还。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4. 听取陈述申辩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结束,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纳税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5.作出检查处理

税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和报告,税务机关按工作职责和权限对检查情况进行处理。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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