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不同货物未分别核算,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不同货物未分别核算,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由于未分别核算,购入农产品不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应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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