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偿借款用交纳增值税、印花税并确认利息收入吗?
问题:A公司全额投资成立的B企业(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份),B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A企业,用交纳增值税、印花税并确认利息收入吗?
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应按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如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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