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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企业借款年度终了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含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借款,因此,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不归还,不须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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