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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会形成产成品,也可能产生残次品、下脚料或者中间产品,这类物品对外销售产生收入时,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有什么影响呢?是否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的研发费口径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二条第(二)项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第七条第(二)项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第一条第(十九)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政策总结
1.对加计扣除优惠的影响
从上述政策来看,研发形成产成品、残次品、下脚料或者中间产品都会对加计扣除的金额产生影响。
2.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研发费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中强调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强调的是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对归集研发费的口径,没有就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做出冲减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就并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做出冲减的相关规定。
所以,高新认定口径下,核查研发费用占比计算时,并无政策依据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或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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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转载必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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