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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
资源税法要实施啦
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资源税法与暂行条例的变化
资源税法简并了征收期限
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
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
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
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规范了减免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法》不仅将现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还授权国务院今后针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规定的减税、免税。
资源税法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税目及税率
税法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164个税目,共包括173个矿种。
3、计征方式
资源税纳税人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应纳税额
资源税纳税人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资源税纳税人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6、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资源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7、纳税地点
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8、免征或减征资源税情形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4)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5)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6)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10、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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