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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的是关于互联网电商企业广告费收入会计处理问题,发生的广告费应当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来进行处理,取得的广告费收入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全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要求: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根据营改增条例规定,互联网广告属于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类的广告服务,对应税服务按6%交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区别广告费:百度推广费属于技术服务费(计入“销售费用-服务费或其他”科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对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了条件限制。照此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以上就是关于互联网电商企业广告费收入会计处理的全部内容,获取更多财务会计知识,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的更新!欢迎加入实务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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