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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今天我们来学习出口退税的四步法模型,适用于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出口。
第一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汇率-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注】(1)有些出口的货物,出口并不是享受完全的零税率,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是不退的,这部分差额形成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成本,但有些货物或应税行为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是一致的,那么计算结果就等于0,就享受真正的零税率了。
(2)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这部分本来就不含进项税,所以要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第二步: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第一步)-上期留抵税额
【注】应纳税额反映的是抵掉全部进项税额后的结果。
若结果小于0进入第三步;
若结果大于或等于0,则无需退税,说明内销的销项税额太大了,抵掉全部进项税额后还需要缴税。
第三步: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汇率-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注】免抵退税额是指退税的最高标准。
免抵税额指从内销的销项税额中抵掉的税额,这部分抵掉的税额要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本质上属于应纳税额的一部分,只是由于抵减了出口退税而已。
第四步: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绝对值哪个小按哪个退):
若第二步绝对值大于第三步,则应退税额=第三步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1)—免抵退税额;
若第二步绝对值小于第三步,则应退税额=第二步当期应纳税额×(-1);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0。
【注】凡是按照免抵退税额退税的,一定存在下期留抵的,凡是按照应纳税额退税的,因为该退的税都退掉了,就不存在下期留抵的了。
【注】按照免抵退办法出口零税率的应税行为,第一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即退税率等于征税率),计算后三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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