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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商务会计核算中常见疑难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20/06/09 11:56:15  字体: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模式已经渗透各行各业,成为当下的企业发展大势。可以说,互联网电商已经占了市场企业的一大部分。下面为大家准备了互联网电子商务会计核算中常见疑难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掌握互联网电子商务会计核算。

互联网电子商务会计核算中常见疑难解析

1.开发出一个电商类的平台,是一项无形资产吗?

网络平台全部进无形资产有些不妥。服务器进固定资产,域名、php、.net\java等软件开发具有内涵价值的进无形资产,网络研究阶段走研发支出的费用化科目,开发阶段的材料、人工和软件购买及开发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后走无形资产,储存空间租赁费用不进无形资产核算。

需要按不同时段确定,早期内容提供、美工、客服等费用与日常管理人员费用无异,后期软件价值开发和架构设计及高端IT人才人工费用可以进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软件、合并商誉、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配方等域名也是属于与企业相随的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另外公益网站就不是无形资产,因为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资产是可以带来利益的,并且能可靠计量的。

2.虚拟财产如何了解?

虚拟财产,指的是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具备现实交易价值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运用的数据资料,如点币、QQ号、虚拟货币(Q币、游戏元宝等),虚拟装备、虚拟宠物等。实质上虚拟财产是一段计算机代码。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所谓网络,即“将相关信息设备经由一定方式的软硬件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

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幻、假象的。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排他性。这正是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前提。

虚拟财产中的虚拟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譬如Q币,虽然都是有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支付功能,但电子货币必须以现实货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因此,电子货币就不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电商一项重要财产,2011年出台了《虚拟财产保护法》,该法律出台,虚拟财产正式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会更加安全,交易会更加完善。

随着一项新兴商品的出现,相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会计准则对此没有相关的指导意见,由于没有“虚拟财产”这个会计科目,如何界定目前仍处学术讨论中。在实操中可以暂时类似于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参照交易性融资产中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核算的处理办法核算。

3.没有行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细则的情况下如何参照一般的会计准则做出符合自身企业实际的会计核算方法并能规避财税风险?

虽然互联网电商是新生事物,细分行业众多,且无行业会计准则指导和参考,但是财务人员并非无所适从,完全可以依照现有的一般行业会计准则和糅合参照其他细分行业的会计准则和核算办法进行核算,虽然不尽全面甚至有待商榷和研讨,但只要与财税法规和一般行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不冲突和抵触,会计人员依然能施展自己的会计业务处理能力,通过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一定会摸索出符合企业实际的会计核算方法。譬如专车服务公司,通常是网络公司信息服务业充当平台,属于现代服务业,但在实际中用户叫一辆专车,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司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的是租赁。

公司和劳务公司,专车平台只是把供需撮合到一起,既有交通运输业、劳务派遣又有信息服务,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有多个参与方,涉及不同行业,这要求财务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行业会计准则或指导办法,并且不断了解关心新的政策,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很多经济业务可以完全按一般会计准则,只要财务人员多思考多学习多借鉴,在熟知多种行业(因为互联网经常跨界经营)的会计核算办法后才能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对症下药式的账户处理,才能在遵守一般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基础上有效规避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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