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预缴所得税时未取得发票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可暂作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再补充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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