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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佳节,粽叶飘香,AB两个公司都在为员工和客户准备端午节礼品,A公司是一家食品公司,采购了糯米、粽皮等原材料自产粽子;B公司则直接从超市买了粽子。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个公司的账务处理~
送给员工“粽子”账务处理
自产粽子
A公司采购糯米、猪肉、粽叶等原材料进行加工,一个粽子成本约为2.7元,共向120名员工每人发放30个粽子。
理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A公司应按自产粽的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账务处理
1.采购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包粽子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3.完工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5.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购进粽子
B公司购进价值为35元的粽子礼盒260份,向260名员工进行发放。
理论依据: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公司将外购的粽子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账务处理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以购进粽子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送给客户“粽子”账务处理
A公司自产粽子送给客户。
B公司采购粽子礼盒送给客户。
理论依据: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AB两个公司将粽子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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