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办企业开办费如何财税处理?
问题:我公司是新办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筹建期开办费如何做账务处理?如何税前扣除?
答案: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列明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全部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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