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由于购买方延期付款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销售货物由于购买方延期付款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案:《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货物由于购买方延期付款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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