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税法上如何确定?
问题: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税法上如何确定?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有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摊销问题,企业如果以一定方式评估作价入账的,评估入账金额不得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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