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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缓缴政策,怎么填报申报表?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0年修订)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 是 □ 否)”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温馨提示:
1.第L15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2.小型微利企业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3.自愿放弃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第L15行填报0。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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