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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在登记入账后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存查。会计凭证的保管方法和要求如下:
1.分类和编号。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装订会计凭证,应定期将记账凭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检查有无缺号和附件是否齐全,然后加上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为了防止失散,应在装订线上贴上封签,盖具会计人员印章,不得任意拆装。在封面上应注明①单位名称、②所属年度月份、③起讫日期、④记账凭证种类、⑤张数、⑥起止编号等。
3.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由专人负责集中保管,按年分月顺序排列,以便查阅。查阅会计凭证应有规定的手续制度。
作为会计档案,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须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的复制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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