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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单位出口货物,购买货物的企业与收汇方不一致,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因此,当贵公司遇到购买货物的企业与收汇方不一致时,应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说明原因并附上出口合同复印件、进口商委托付款证明和书面的原因说明函等相应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排除疑点后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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