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0 苹果版本:8.7.3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农产品扣除率调整后,这些涉税问题你都知道怎么处理了吗?

来源: 广西税务 编辑:张美好 2020/10/12 08:33:00  字体:

【政策规定】

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旧政:财税[2018]32号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扣除率调整后,这些涉税问题你都知道怎么处理了吗?

问题一、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做进项税额抵扣?

【解析】如取得开票日期是2019年3月31日前的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无需修改往期申报表,符合抵扣情形的,可以填入2019年4月及以后所属期申报表,按10%抵扣;如取得开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起的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情形的,可以填入2019年4月及以后所属期申报表,按9%抵扣。

问题二、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后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解析】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的时间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案例:小太阳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现有2张未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A发票是2019年1月10日购进小麦,票上金额为3000元,B发票是2020年3月5日购进大米,票上金额为5000元。小麦和大米均在2020年5月领用并用于加工成罐装八宝粥销售。请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写清计算过程。

【解析】

1.2019年1月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3000*10%=300 

2.2020年3月的农产品扣除率为9%:5000*9%=450

3.2019年4月1日以后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3000+5000)*1%=80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0+450+80=830

做账报税是每一个财务人员的看家本领,必备的基本功,没有这项技能简直是对财务工作无从下手。正保会计网校推出新课程—做账报税私教班第七季,涵盖做账、报税、发票、外勤、软件、行业,六大核心技能,助您轻松上岗!点击进入>>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