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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旧政:财税[2018]32号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一、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做进项税额抵扣?
【解析】如取得开票日期是2019年3月31日前的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无需修改往期申报表,符合抵扣情形的,可以填入2019年4月及以后所属期申报表,按10%抵扣;如取得开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起的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情形的,可以填入2019年4月及以后所属期申报表,按9%抵扣。
问题二、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后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解析】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的时间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案例:小太阳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现有2张未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A发票是2019年1月10日购进小麦,票上金额为3000元,B发票是2020年3月5日购进大米,票上金额为5000元。小麦和大米均在2020年5月领用并用于加工成罐装八宝粥销售。请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写清计算过程。
【解析】
1.2019年1月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3000*10%=300
2.2020年3月的农产品扣除率为9%:5000*9%=450
3.2019年4月1日以后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3000+5000)*1%=80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0+45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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