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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
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不仅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更重要的是缴费年限需要达到规定要求。
有些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还不够,是不是就意味着之前的社保费都白交了呢?
答案当然是不会!您还可以办理超龄参保,亦或转为参加城乡社保合并计算!
01、如果您是本市(以下“本市”均为厦门市)户籍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
年龄达到上述标准后,已不能在就业单位继续参保,但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独立个人参保。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后,办理退休手续。
(1)在年满退休年龄前,曾经按本市标准参保缴费过;
(2)不符合上一条件,但其1999年7月后在本市以“外来工”身份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
★女性超过50周岁未到55周岁
(温馨提示:本市女职工,缴费年限达到就可以办理退休了;养老都是15周年,医保分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方可办理退休)
在这一年龄段的女工人,参保方式有以下两种选择:
(1)在就业单位继续参保:
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的,可以职工身份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相较于独立个人参保,险种增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且由单位承担部分缴纳费用)至年满55周岁。
办理途径:企业填写一式两份《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加盖公章)及经实名登记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职工参保。参保人身份信息填入该表即可,无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件。
(2)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
可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独立个人参保。
注:台湾籍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该业务属于同城通办,可跨区办理。
02、如果您是外地户籍
★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继续参保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
如符合下列条件,则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独立个人参保。
1999年7月后在本市以外来工身份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
女性超过50周岁未到55周岁
在这一年龄段的女职工,仍有两种参保方式可供选择,具体比照上述本市女工人办理。
注:港澳籍人员参照外来户籍人员办理。该业务属于同城通办,可跨区办理。
★缴费年限不符合要求或放弃继续参保,怎么办?
已超龄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在职职工停保手续后,不继续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个人,终止与本市的社会保险关系。(本市,还可以直接和城乡居民社保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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