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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有一处房产,是抵账所得,转入我公司名下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这种情况是否有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第一条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除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外,其它企业的闲置房产仍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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