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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20
纳税信用管理一路走来…
2014年
✨为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本公告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做出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
✨对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做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
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
✨结合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
2016年
✨对《管理办法》中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条款内容进行了完善,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
✨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
✨纳税信用管理“两增加”“两调整”,
(1)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3)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4)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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