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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的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包了天津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等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1000/1.03×3%)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 :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300/1.03×3%)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500+300-8.74)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7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1
6.向项目所在地——天津税务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9(万元)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39
贷:银行存款20.39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9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39
7.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9(万元)。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3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7万元(1000-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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