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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资者撤资后,其从被投资企业收回的款项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案】
一、投资者为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投资者为法人制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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