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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财政部印发3项新准则!给你划重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20/12/04 10:04:41  字体: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3项新准则!划重点啦!赶快学习!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0〕17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2.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3.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2.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财政部

2020年11月19日

划重点:

1. 《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将“质量控制制度”改为“质量管理体系”,提出风险导向的质量管理新方法,详述质量管理体系的八大要素,规范了领导层责任。

2. 《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明确了项目质量复核的目标和定位,对复核人员的专业性、权威性、客观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范了具体复核工作和记录要求。

3. 《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强化和细化了项目合伙人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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