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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运营的末端环节,财务部总是为一线部门做支撑和服务工作。市场竞争激烈,销售拿订单不易,所以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免不了要协助处理客户的各种售后需求。下面我们来看看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的发票处理以及销售发票处理注意事项。
一、销售退回的发票处理
1.发生销货退回,已开出的发票,如果未跨月,可以收回全部联次作废;如果已经跨月,应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具体操作:
①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②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③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案例1】:商品部分退回的发票处理
A公司代理B公司产品,从B购买了200W的产品销售并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现A公司需要注销,已经售出100W的产品。B公司同意收回A未销的100W产品。
【问】: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步骤】:
1.A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到信息表并进行比对。
3.B公司在系统中下载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4.如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和填开跨月,需在当月先将进项税额转出,在收到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销售折让的发票处理
1.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2.《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销售发票处理注意事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正确开具发票的规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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