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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
• 老准则的分类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
• 新准则的分类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
•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答记者问:过去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准则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资产重分类
• 重分类的总体处理原则
(1)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是一种极其少见的情形。该变更源自外部或内部的变化,必须由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决策,且其必须对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并能够向外部各方证实。因此,只有当企业开始或终止某项对其经营影响重大的活动时(例如当企业收购、处置或终止某一业务线时),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才会发生变更。
(2)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3)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三)金融资产减值
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 基本原则
(1)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2)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②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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