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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最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招录一批劳务派遣工参与业务宣传推广。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这些员工需要长时间出差。请问,这些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申报抵扣?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以下简称“39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1 号)(以下简称“31 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39 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31 号公告和39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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