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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文第四十九条
二、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一般情况)
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殊情况
下述2种情况,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但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4 153号)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退 (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2)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 (免)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采用简易计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税函 [2009] 90号、财税 [2009] 9号、财税[2014] 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五、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六、一般纳税人会计计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七、商业企业零售消费品&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6号第二条
八、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除输人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一条
九、钻石出口
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31号 第六条
十、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
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第二条
十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第一条
十二、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9 456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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