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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母公司提供给全资子公司用于办公的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2年,合同约定每季末付租金。同时,补充约定前1个月免收取租金,免收取租金的月份,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2016] 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士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 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企业出租办公场所,免除部分租金不属于上述的无偿提供服务,属于服务折扣,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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