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使我省报名参加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人员了解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等情况,现将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分为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同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凡参加二个考试年度的考生每年报名时姓名必须一致,并准确填写(填涂)档案号。
(三)中级资格考试科目衔接问题:
1、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酶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学历上不再区分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也不再强调是否具备初级会计资格或助理会计师职称。
凡2004年考试严重违纪人员2年内不许报名参加考试。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底,凡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不得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考试前发现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律取消参考资格,考试后发现的,其考试成绩无效,颁发资格证书后发现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
四、本通告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5月21、22日举行,报名时间为2004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逾期不再补报。中直驻冀单位和省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考人员按照性地原则到当地财政局会计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并参加考试。
六、考生报名时需填写(填涂)考试报名登记表、报名信息卡,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5年度的考试。
2005年度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实务(二)科目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04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
2005年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门负责征订发行,考生可在报名时办理订购手续,并预交书款。
八、为保证资格考试客观、公正,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均制定了严格的考场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应考人员认真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