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2007年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11.9-24日报名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赣财会考[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我市2007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安排
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5月19、20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具体时间如下:
考 试 日 期 |
初 级 资 格 |
中 级 资 格 | ||
5月19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5月20日 |
|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
四、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
2006年11月9日—11月24日,为个人零星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在原市财政局二楼(南昌市交通银行入口二楼)。
五、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即2007年12月底)。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报名办法
1、考生领取报名表、报名信息卡。
2、考生应正确填涂报名表和报名卡,上年度报考中级并已通过单科考试者,应填写档案号。
3、考生持报名表、报名卡、学历证、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等证明原件,由主管部门统一到单位所在地财政、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无主管部门由个人直接到报名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后,缴纳报名考务费,凭收费单据录入报名信息卡。
5、报名者应上交本人近期1寸同底黑白布纹免冠照片二张。
6、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七、报名收费
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精神,考试考务费每科50元。附《关于正式核定部分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588号)
八、考试用书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
九、领取准考证
2007年5月7日—18日前,集中报名的由县区或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准考证,个人报名的考生凭报名收费单据和身份证直接到市财政局领取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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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正式核定部分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6]588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调整部分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财会[2006]13号)收悉。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办[2004]14号)、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部分会计类考试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80元/科的标准收取。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50元/科(含上交财政部费用:6元/科)的标准收取。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30元/科的标准收取。
四、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91号)同时作废。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