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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初级会计职称——所得税总结

来源: 编辑: 2008/07/21 10:23:1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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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征收范围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判定标准举例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种类税率

  基本税率25%

  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20%

  两档优惠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l5%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额计算中涉及的内容项目内容列举

  收入总额9项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3项财政拨款;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免税收入4项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扣除项目12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

  不得扣除项目5项不得扣除的支出(如税收滞纳金等)、折旧费、摊销费等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非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计税收入——应掌握计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划分,注意选择题或计算分析题。

  1.收入总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5)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12项

  「提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按限额扣除,其他项目按实际发生数扣除,注意选择题或计算分析题。

  1.一般规定: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应特别关注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具体税种,包括:

  (1)销售税费中的6税1费: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

  (2)4个费用性税金: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果四税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

  3.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4.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

  8.两个加计扣除项目: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8项(注意选择题)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提示」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不得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六)特别纳税调整(了解)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1.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

  2.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属于资本弱化行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和抵免税额

  (1)抵免税额

  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抵免方法——限额抵免

  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提示」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境外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五、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四)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1.征收方式: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方法。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l2或l/4,或税务机关承认的其他方法预缴。

  (3)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

  3.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划分为两类纳税人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1.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税率应税项目扣除标准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月扣除1600元(4800元)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1600元)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其中有4个税目分别有加征、减征 4.劳务报酬所得:有加成征收规定

  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5.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8.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扣除。

  (2)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3)费用扣除:月扣除1600元(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比照该税目征收)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有加成征收规定)

  5.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1)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个人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每次取得收入为一次。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16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当月工资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分别计算。

  即: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不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合并计算。

  即: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对"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1)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不够缴税,工资与双薪合并;

  (2)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够缴税,工资与双薪各自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应纳税额=(全年收入一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七)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

  应纳税额= [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20%(1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10%)

  (八)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个特殊」(1)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20%

  (注: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个人综合收入:重点关注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利息等计税问题。

  四、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1.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

  2.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纳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

  某国限额=某国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额=汇总(境内、外)-已纳税额与限额较小者

  2.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

  如果已纳税额大于限额,补差额。

  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一)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等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1)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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