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六)
第九章
1、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款的问题
很多学员对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款和该增值税可以抵扣的问题搞不清楚,现在在这里作出说明。
例如: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关税为15万元,那么组成计税价格=100+15=115万元
应该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为:115*17%=19.55万元
注意,计算此处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是不得抵扣任何的进项税的。
如果该企业进口后将该产品用于生产加工后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
销项税=200*17%=34万元
进项税=19.55万元(注意:此处为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内销的销项税中抵扣。)
应纳增值税=34-19.55=14.45万元
从例子可以看出来,这两个地方一个不得抵扣,一个可以抵扣,是从两个角度规定的,一个是进口环节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这里不得抵扣任何税款,另一个是内销环节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大家不要再搞混了。
2、免税农产品入账成本计算问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另支付运费3万,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增值税1.36万,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问加工烟丝应纳的消费税?烟丝消费税税率:30%
答案:[42*(1-13%)+3*(1-7%)+8]/(1-30%)*30%
这里对42*(1-13%)+3*(1-7%)这个式子作出解析:
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题目中的42*(1-13%)+3*(1-7%)就是计算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
按照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的,可以按照支付的收购价款以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相应的运费可以按照支付的金额以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
42万元的收购价款抵扣的进项税=42*13%=5.46万元
3万元的运费抵扣的进项税=3*7%=0.21万元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农产品 39.33(42-5.46+3-0.21)
应交税金—进项税 5.64(5.46+0.21)
贷:银行存款 45
从会计分录可以看出来,农产品全部发出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为39.33,大家要注意,这种情况下计算的进项税不是属于正常的税率扣除,而是属于税法规定在正常扣除之外计算的附加扣除,13%和7%都是“扣除率”,不是“税率”,所以他与企业的成本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是一般的正常情况下按照“税率”计算的进项税,与企业的成本是没有关系的,不能冲减成本。
3、消费税的计税问题
(1)首先要清楚消费税是属于价内税,也就是他的计税依据中包括消费税数额,即:计税依据=成本+利润+消费税,对于一般销售消费品的业务中,不含税的销售额就已经包括了上面所列的三项内容,所以在这一点上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直接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消费税税率计算就可以。
(2 )对于特殊的业务,例如:进口业务和委托托加工业务,视同销售没有销售额等情况下,需要自己计算计税依据将消费税自行加入到价格中去。
对于委托加工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对于进口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视同销售没有销售价格而要按照组价计算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例如:某轮胎厂进口一批材料,购进价格为100万元,经过生产加工成轮胎后,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50万元,其中的50万元就是属于加工的增值额,国家对于这部分增值额要征收增值税,也就是应该缴纳增值税50*17%=8.5万元。但是由于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和生产流程的复杂性,采用直接计算增值额的方法算税有些不现实,于是我国采用购进扣税的方法来计算增值税,即在企业购进货物时征收一道进项税,在销售商品时征收一道销项税,两者的差额就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以上题为例,轮胎厂在购进材料时征收一道进项税为:100*17%=17万元,这部分税款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在销售轮胎时征收一道销项税:150*17%=25.5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5.5-17=8.5万元
5、关于运费计算的总结:
关于运费是计入到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额还是按照7%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假设甲乙两个企业,甲企业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企业,那么对于运费的不同支付方式,我们可以区别来看:
(1)假设是甲企业负责运输,甲企业自己有运输工具,他负责运输,但是又向乙企业收取一定的运费,那么这个时候甲企业用自己的工具负责运输而收取的运费,就应该是作为价外费用,这个价外费用应该是换算成不含税的,然后并入到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假设是甲企业负责运输,但是甲企业自己没有运输工具,他找了一家运输单位,由甲企业支付运费,那么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的抬头写的是甲企业,那么这个时候,这个运费就不属于价外费用,因为他不是甲企业收取的,而是甲企业支付的,这个运费就应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假设是乙企业自己找运输企业运输,那么甲企业对这笔运费就不需要处理了,但是乙企业应该将这笔运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剩余的93%的运费计入到采购材料的成本中。
将这三种情况区分记住了,考试的时候,遇到运费的问题就没有问题了,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6、关于购进办公用品和修理用配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解答】修理用配件和办公用品都是属于低值易耗品,购进时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是可以抵扣的。
企业购进生产设备修理用零备件是作为流动资产来管理的,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规定: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1、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而支付的加工费。
7.关于免抵退税的计算思路
对于免抵退税,建议大家掌握住计算的顺序就可以,具体的题目可以参考教材p290页的[例9-5]
“免、抵、退”税公式的思路如下:
1.先将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不得在当期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
2.计算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但对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计算销项税额,并以剔除后的当期进项税额去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如果抵扣完的,则不予退税并可能还要缴税。
3.只有在出现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情形下,才准予退税;
4.在实际计算退税额时,应先计算出一个退税的限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然后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此限额相比较,最后,以相对较小的数额为退税额。
我们再来看公式的具体计算顺序:
⑴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⑵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⑶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继续以下的计算:
⑷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⑸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⑹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⑺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第十章
1、关于p358页例题10—1的勘误
这道题对于分回的利润的计算是按照申报表的顺序进行的。
(1) 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数额应该是还原成税前的利润,而不是税后的17万元。这一点上与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同,要注意。
(2) 按照税法的规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果联营企业的税率低于本企业的,应该按照税率的差额补税,这里先按20万元缴纳了33%的所得税,后来第5步将在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20*15%扣除,也就是按照差额进行了补税。
(3 )这道题的最后答案计算有误,应该等于246.14万元。
2、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总结
(1)10%的扣除比例情况: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文化事业的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部分扣除。
(2)全额扣除的情况:(通过境内的非营利团体):
①红十字事业
②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③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3)3%的情况:一般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1.5%的情况:金融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注意:以上的捐赠必须是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的捐赠才能按照规定比例扣除,没有通过非营利组织的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3.关于“广告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无限期向后结转”规定的理解。
例如:某企业2001年销售净额为2500万元,支付广告费210万元;2002年销售净额为1800万元,支付广告费32万元;在计算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对广告费的税务处理为:
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2%,本年实际支出超过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期间内结转扣除,2001年的扣除限额为2500×2%=50万元,实际支付了210万元,还有160万元,没有扣除,可以向2002年结转;2002年扣除限额为1800×2%=36万元,实际支付广告费32万元,在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上期超额的160万元可以在02年限额的余额36-32=4万元补扣,所以02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总额为36万元。
4.关于所得税计算成本费用中是否包括工资费用的问题
注意以下三点:
(1)如果是工业企业,题目告诉了成本、费用等项目的金额,并且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已经从收入中将成本费用减去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要重复减去工资了,因为工资已经计入到成本费用中了。
(2)如果是商业企业,题目中告诉了相关的管理费用等,并且在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将成本费用从收入中减去了,那么就不要再重复减去工资了,因为工资已经计入到费用中了。
(3)如果题目中没有给出成本费用或者明确告诉了工资费用是“单独列支”的,那么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该减去工资,然后根据题目中告诉的实发工资和计税工资来判断是否应该调整,具体调整多少。
5.关于会计利润与纳税调整前所得的关系
会计利润和纳税调整前所得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等同的。
会计利润是按照会计制度的方法计算的,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纳税申报表的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申报表上的一个数据,该金额与会计利润是不同的。
例如:
(1)企业分回的联营企业利润,按照会计的规定是以收到的实际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上是按还原成税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在税法和会计上确认的金额是不同的。
(2)当企业出现视同销售时,税法上是要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因此,在这一点上会计和税法也是存在着差别的。
6.关于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和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扣除规定的总结。
(1)内资企业: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未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 5‰ 0
2 超过1500万元 3‰ 3万元
(2)外商投资企业
销售净额标准
级距 全年销货净额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未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 5‰ 0
2 超过1500万元 3‰ 3万元
业务收入标准
级距 全年业务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未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10‰ 0
2 超过500万元 5‰ 2.5万元
7.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计算方法
例如某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用于公益事业捐赠10000万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是从收入额中扣除,所以捐赠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因为12000 >10000,所以10000的捐赠都可以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10000]×30%-2000=7000元。
8.关于企业境外分回利润补税和个人境外取得所得境内补税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中对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而个人所得税中对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的抵免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分国不分项抵扣法中,纳税人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该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
例如:某企业2004年从 A国取得税后利润51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90万元;从B国取得投资利润240万元,已在B国缴纳所得税 160万元。该企业适用税率为33%
(1)A国所得的扣除限额为198万元,计算过程为(510+90)×33%=198万元
企业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为90万元,由于小于扣除限额198万元,因此其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汇总纳税时全部抵免。
(2)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为132万元,计算过程为:(240+160)×33%=132万元
企业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为160万元,高于扣除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132万元部分扣除,剩余的160-132=28万元结转下年抵补。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分别计算境外不同国家的抵免限额,然后确定实际抵免额的,要注意的一点是,上面抵免限额的计算采用的是简便的方法,即:境外所得×33%,这样做的结果也是正确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分国分项是指具体计算每一个国家各个项目的所得限额,然后汇总作为这个国家的扣除限额,注意,这里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方法还是不同的。
例如:某工程师从A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在A国已纳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利息收入1400元,在A国已纳所得税300元,该工程师在我国应该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的扣除限额=20000×(1-20%)×20%=3200元
利息收入扣除限额=1400×20%=280元
在A国取得收入计算限额的总额=3200+280=3480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000+300=3300元
应该在A国补缴税款=3480-3300=180元
从例子可以看出,所谓的分国不分项不是对同一个国家取得的不同项目所得每一项都比较限额,而是将该国的所有收入项目计算出各自的限额,然后汇总确认出该国家的限额总额,据此计算该国家应该补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