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3年中国注会考试报名简章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审定发布的2003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二)考试时间为2003年9月19日至21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9日 下午2:00—5:00 审 计
9月20日 上午9:00—11:30 税 法
下午2:00—5:30 会 计
9月21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三)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
(四)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五)考试期间在北京和香港两地设置专门考场,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报名时间、收费及方式
(一)在香港参加考试的考生
1.注册会计师考试代理机构:香港、澳门会计师公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称考试代理机构)。
2.考试代理机构地址:(附后)
3.报名日期:香港会计师公会为2003年3月24日至4月11日,澳门会计师公会为2003年3月17日至4月18日,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为2003年4月1日至30日。
4.报名收费:由各考试代理机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代理费和手续费,报名工作结束后,各考试代理机构按每位考生每科考试报名费480元港币,汇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用于报名组织、资格审核、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送、考场租用、阅卷及成绩发布等支出。
香港会计师公会向在香港报名的考生收取的代理费为每人科65元港币。
5.考试辅导教材:考生考试所需考试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考试代理机构自行订购,全国考办不再免费向考生派发考试用书。
(二)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
1.报名地点:全国考办、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统称报名地,地址附后)。
2.报名日期:2003年5月8日至6月8日(周六、周日休息,在台湾报名的考生,报名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30日)。
3.报名费用:在全国考办、上海、广州和深圳报名的考生每人每科报名费60元人民币。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向在台湾报名并在北京考试的考生的收费标准,报名工作结束后,按每位考生每科60元人民币,汇交全国考办。
4.考生考试所需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报名地自行订购,全国考办不再免费派发考试用书。
(三)报名者应提供如下证明:
1.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有效的学历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3.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1张。
报名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全国考办将于考前发放准考证。
(四)报名人员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五)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五、考试用书及培训
全国考办根据全国考委会审定的2003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办编写、出版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考办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每期4000字左右),并在6月、7月和8月出版3期《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专刊(每期5万字左右,五科内容均涉及),集中回答考生在复习备考中遇到的问题。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办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集中,并依据经全国考委会审定,财政部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名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3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1999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报名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七、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八、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办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全国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全国考办北京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五号广源大厦六层 考试一部
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金钟道八十九号力宝中心二座四楼
澳门会计师公会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十三号美美大厦十一字楼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地址:台北市100南海路一号九楼之一
全国考办上海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
全国考办广东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九楼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国考办深圳特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路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十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