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设立芜湖大江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李德传、贝宏龙:
你们报送的设立芜湖大江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安徽省芜湖市设立芜湖大江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办公地址为芜湖市利民路402号。
二、同意注册会计师李德传、贝宏龙为芜湖大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李德传为该所首任主任会计师。
三、芜湖大江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四、芜湖大江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并将工商、税务等登记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上报我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