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2007年CPA报名简章
财考[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7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7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7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7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2007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已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人员,可以申请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具体申办手续见附3.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的2007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二)考试时间:2007年9月14日至 16 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4日 下午2:00-5:00 审 计
9月15日 上午9:00-11:30 税 法
下午2:00-5:30 会 计
9月16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三)考试地点:北京、上海和香港。具体地点待应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再行通知。
四、报名日期、收费及方式
请各位应考人员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应考人员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在香港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
1 注册会计师考试代理机构:香港、澳门会计师公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称考试代理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但不得代理非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报名。
2 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见附1)。
3 报名日期:2007年5月10日至5月31日之间,具体时间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师公会、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
4 报名收费(见附2):由各考试代理机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向应考人员收取考试报名费、代理费和手续费。报名工作结束后,各考试代理机构按每位应考人员每科报名费480元港币,汇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用于报名组织、资格审核、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送、考场租用、阅卷及成绩发布等支出。
5.考试辅导教材:应考人员考试所需考试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考试代理机构自行购买。
(二)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
1 报名地点:(1)在北京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可在全国考办、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2)在上海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可在全国考办、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以下统称报名地,地址见附1)。
在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名的应考人员只能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如需在香港参加考试,请应考人员直接到香港会计师公会报名。
2 报名日期:2007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周六、周日休息);在上海、广州和深圳报名的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情况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行公告。
3 报名费用(见附2):在北京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每科报名费60元人民币,在上海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每人10元人民币手续费及每科报名费55元人民币。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收取报名费的标准,并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向全国考办汇交在北京考试的应考人员每科60元人民币报名费、在上海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每科报名费55元人民币。
4 应考人员考试所需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报名地自行购买。
(三)应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供如下证明:
1 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 有效的学历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上一年度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
3 近期(上年或今年)标准护照照片1张。
4 符合本简章第二款所述豁免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提交的资料(见附3)。
应考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全国考办将于考前15天发放准考证。
(四)应考人员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五)应考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五、考试用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7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教材,应考人员可自行订购。
为方便应考人员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从2007年6月起,陆续回答应考人员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应考人员关注。
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
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
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
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
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
全国考办将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3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含获得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人员),可持科目合格凭证及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七、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二)应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办将向应考人员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
全国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一、全国考办北京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紫竹桥广源大厦六层 考试部
二、全国考办上海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2楼
三、全国考办广东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九楼
四、全国考办深圳特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五、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7楼
六、澳门会计师公会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十三号美美商业大厦十一字楼
七、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一号仰德大楼九楼之一
附2:
报名费收取价格明细表
报名 地点 |
考试地点 | ||
香港 | 北京市 | 上海市 | |
香港 | 每科480港币 | / | / |
澳门 | 每科480港币 | / | / |
台湾 | 每科480港币 | 每科60元人民币 | 每科55元+每人10元手续费人民币 |
北京市 | / | 每科60元人民币 | 每科55元+每人10元手续费人民币 |
上海市 | / | 每科60元人民币 | 每科55元+每人10元手续费人民币 |
广州市 | / | 每科60元人民币 | 每科55元+每人10元手续费人民币 |
深圳市 | / | 每科60元人民币 | 每科55元+每人10元手续费人民币 |
附3:
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有关人员可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条件: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且全部合格的人员。
2 豁免内容: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
3 提供资料:申请豁免人员需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好的豁免申请表1张。(可到报名代理机构直接领取或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打印。)
(2)香港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张。
(4)近期标准护照照片1张。
4 申请方式:申请将采取邮寄方式。申请豁免人员将资料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邮编:100081。
5 申请回复:申请人员递交豁免申请后等待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个月内予以邮寄回复,如果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