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增加注会考试互免科目
日前,财政部会计司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司在香港签署了《扩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共同发展。
根据《协议》规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协议》签署之日及之前通过考核并经申请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在报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按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及《补充协议》申请豁免相应部分单元科目。非完全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但通过考核并经申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的人员,在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按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及《补充协议》申请豁免相应部分考试科目。
《补充协议》是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会计准则已经等效的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对《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作出的补充。根据《补充协议》规定,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再豁免“财务汇报”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再豁免“会计”考试科目。
此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在2005年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管理”和“审计和资讯管理”两个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两个考试科目。
据介绍,2004年8月27日,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共同发展,财政部会计司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与两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研究的基础上,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两地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从2004年8月27日起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5月19日后开始实施。即从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开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可以接受部分考试科目豁免申请。目前,考试豁免期限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