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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丽:经济法考前复习重点章节提示(第七章证券法)

来源: 编辑: 2007/09/14 11:56:07 字体:

  第七章 证券法

  [考点提示1] 熟悉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考点提示2]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在下列条件中,是否属于“重大”和“严重”之类的情形,根据试题中是否出现这样的词来判断。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①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②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③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试题中根据是否出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字样来判断。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①财务管理规范。

  ②财务指标良好。第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第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第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③依法纳税。

  ④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⑤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有6种情形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考点提示3]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由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核准。

  [考点提示4] 熟悉承销。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考点提示5] 掌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上市公司不存在6种违法行为。

  [考点提示6] 掌握配股的条件。

  配股除了应当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考点提示7] 掌握增发的条件。

  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提示8] 熟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有7种违法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考点提示9] 熟悉增发股票的程序。

  (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2)由保荐人保荐并申报,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

  (3)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考点提示10] 掌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

  (5)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提示11] 熟悉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有7条。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3)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考点提示12] 掌握证券的交易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考点提示13] 熟悉证券的上市交易条件、暂停交易条件和终止交易条件。

  [考点提示14] 掌握属于重大事件的12种情形。

  [考点提示15] 熟悉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考点提示16] 熟悉一致行动人。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12种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考点提示17] 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考点提示18] 掌握要约收购。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考点提示19] 掌握协议收购。

  (1)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考点提示20] 熟悉豁免申请。

  (1)当出现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2)熟悉可申请的豁免事项。

  [考点提示21] 熟悉财务顾问。

  (1)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2)熟悉财务顾问的职责。

  [考点提示22]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考点提示23] 熟悉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熟悉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情形,除《公司法》中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条件外,还有《证券法》的限制规定。

  [考点提示24] 熟悉证券公司。

  (1)熟悉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2)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前面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规定一致。

  [考点提示25] 熟悉法律责任。

  主要关注对发行人和保荐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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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游文丽老师
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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