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07注税师考试报名时间:1月15-19日
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办发[2006]242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6]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2、23、24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6月22日 |
下午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6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一)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
6月24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办法
(一)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各区、市人事局考试机构、市直及驻青单位人事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档案的可到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各区、市人才交流中心(或考试机构)报名。其他人员可到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204房间,电话:85028837)、市南区人才交流中心(泉州路21号,电话:86073920、86073921转804)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考人员须填写《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及《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均贴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等材料。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交税务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复印件),交由主管单位审查报名条件(2006年度参加考试的人员(老考生)可凭准考证直接报名)。审查通过后,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将报考人员的所有报名资料报送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时间、地点 、材料
(一)个人到各主管部门报名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19日,报名地点由各主管部门确定。
(二)各主管部门派专人持介绍信于2007年1月8日至10日到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领取报名资料(报名信息卡、报名表、汇总表、汉字区位码表)。
(三)市直各单位于1月23日,驻青主管部门于1月24日(各区、市人事局上报材料时间另行通知)将汇总的报名材料报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四)上报材料:
1、《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证件复印件附表后)
2、《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表》
3、《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新版,带国籍信息)
4、报考人员的各种证件原件(现场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5、老考生的2006年度准考证及复印件
五、考试收费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4]56号)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6元。
六、其它事项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由于此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在考前务必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三)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置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四)考试指定用书由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征订(征订单见附件5)。此次教材征订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
(五)考试准考证将于考试前一周内,下发至各主管部门,报考人员到所在主管部门领取。具体考试地点、考场详见准考证。
(六)报考人员可于考试结束2个月后登陆相关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各主管部门在接到证书办理通知后,组织本单位合格人员统一办理资格证书。
各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查报考条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并在考前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
(一) 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 , 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 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 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 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 ,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 , 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 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 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 ,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附件2、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说明
附件4、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
附件5、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教材征订单
附件6、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表(二科级别)
附件7、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表(五科级别)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