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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07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9月17-21日发放

来源: 编辑: 2007/09/17 15:31:11 字体:

  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定于2007年9月17日至9月21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2007年9月17日至9月2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

  发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撤消。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以及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免考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符合免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执业资格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登记表须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切勿遗失)。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具委托书,列明委托事项,代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如合格考生未在规定时间领取资格证书,请拨打电话83777159联系补领证书时间,领证地点及发放办法同上。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

  二、报考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人员的条件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一)“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四)“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五)“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六)“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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