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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08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截止至2月24日

2008/02/13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7]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0、21、22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0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2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考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见附件)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一)为加强考后数据统计分析,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大考生提供优质服务,我市2008年资格考试全面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报名网址:http://222.134.66.38/webregister

  请考生登陆淄博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222.134.66.38/webregister)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从即日起(2008年1月31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24日,现场确认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29日

  请考生根据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单位、部门中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市府东一街15号108房间,电话:3189234、3160170)办理审核、确认手续。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本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同底版)。

  四、《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由于此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考生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五、考生可直接在网上(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准考证,下载时间为考试前半个月。因为考生必须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下载准考证,所以,报名时一定要正确填涂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七、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6元。

  八、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济南、潍坊、济宁设置考点。

  九、考试指定用书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征订。考生报名时,请到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部门办理教材预定手续。此次教材征订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按省里和市里的统一部署,严格报名条件,规范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四)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七)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八)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

二○○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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