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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3-29 0: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2〕23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7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七)免试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相应一个考试科目:

  1、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2、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3、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资产评估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八)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名称

  2006年9月8日   下午2:00-5:00 资产评估

  2006年9月9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4:30 财务会计

  2006年9月10日 上午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2:00-4: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三、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办法

  (一)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要求全部报考人员提前到就近的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办理网上支付卡

  (二)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6年4月3日至2006年4月18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三)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6年4月3日至4月15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并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贴好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报考人员须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执照、护照,下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6年4月18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资格审核时间:2006年4月11日—4月15日

  资格审核地点: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西三环莲花桥西侧200米路南莲花小区内;联系电话:1605700,63959161,63959162)

  (四)凡已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6年8月30日至9月7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考试大纲征订工作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负责,报考人员可在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咨询电话:65546608、65546610)。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