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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6-4-14 10:0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人事部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7号》精神,为了做好贵州考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8日 下午   14:30—17:00    资产评估

  9月9日 上午   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14:30—16:30  财务会计

  9月10日 上午  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  14:30—16: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报名时间

  2006年4月3日至4月28日。

  三、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 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五、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限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报名办法

  具体报名工作由各市州地财政局和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承担(地址:贵阳市安云路樱花巷4号  电话:6831252)。考生可按属地原则在当地报名。报名时须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照片4张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已参加2004、2005年考试的人员还要带原考试准考证)。同时,按黔价费字[2002]236号文件规定缴纳报名参考费。

  七、考试用书

  考试指定用书在报名时预定。

  八、考场设置

  按照国家规定,考场设在贵阳市。

  九、考试形式

  每个考试科目的试题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印制在同一份试卷上)组成,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准考证、钢笔(黑色或蓝色墨水)、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墨水)、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编辑功能)。

  十、证书发放和其它

  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财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合格考生到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相关单位接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并将考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通知到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及时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