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7号)精神,现将2006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管理方式
(一)2006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6年9月8日、9日、10日举行(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详见附件1)。
(二)管理方式: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方式。即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文件规定(附件2),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2006年5月8日至5月14日(节假日可报名)。考生需登录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网址:www.hljrstbb.gov.cn),进入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考区:在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省农垦总局除外)考生登录省直考区,省农垦总局系统的考生登录农垦考区。其他考生均按属地管理,登录所在地市的考区。申报人员将网上报名所打印的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提供报名所需全部材料到所在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交费,否则报名无效。
(三)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为2006年5月22日至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老考生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需携带网上报名所打印的报名表及1张1寸照片(近期、免冠)。新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需携带网上报名所打印的报名表及1张1寸照片(近期、免冠);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年限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上述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报考资格。
省直考区网上报名确认地点: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路10号 高新技术开发区38号楼A栋(红旗大街与汉水路交汇处,市检察院后身),省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 82342443,82342462,82344319,82344329,82321047;网址:www.rsks.gov.cn 其他考区网上报名确认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各考试管理机构在进行现场确认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放宽报名条件。
三、考场设置
2006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四、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6年6月5日前将报名确认人数、名册和确认后的报名表同时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资产评估38元,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每科28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其余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 户 行:中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1977958092001
六、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
(二)各科试题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印制在同一份试卷上)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部门发放、回收。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附件:
1、2006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月下旬 | 各地完成报名及资格审查 | |
月初 | 安排考场、上报试卷预定单 | |
月下旬 | 发放准考证 | |
考 试 |
9月8日 | 下午2:00—5:00资产评估 |
9月9日 | 上午9:00—11:30经济法 下午2:00—4:30财务会计 | |
9月10日 | 上午9:00—11:30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2:00—4:30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2、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报考条件)
人发[2002]20号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服务于市场的需要,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年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滚动管理从2000年开始进行。
参加4年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