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07注评考试报名时间定在4月16日至5月18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部门,中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处: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17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9月7日 |
14:00——17:00 |
资产评估 |
9:00-11:30 | 经济法 | |
9月8日 | 14:00——16:30 | 财务会计 |
9:00-11:3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
9月9日 | 14:00——16:3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4月16日至5月18日。报名条件及有关事项按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三、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与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组织,采取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五路83号)。驻西安地区的中央、省、市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省属各评估机构的考生,直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报名手续。其它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期间咨询电话:87447652、87457210、87457211、87441821、87612679.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注意区分新老考生,认真核对老考生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档案号是考生考试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应提醒考生妥善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为防止滚动管理时考生成绩丢失,报名手续按新老考生分别办理。
报名时新考生携带本人身份、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工作年限证明、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二)并填涂报名信息卡。老考生持往年准考证或报名档案号及三张照片,只填写报名表即可。
四、收费标准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59号文件批准的每人每科40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管理。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2、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市、区在报名时加以注意。
3、各科试题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印制在同一份试卷上)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
5、准考证于考试前10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
六、教材
考试大纲由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征订,与报名工作同步进行。
各市、区人事考试中心和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报名和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确保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并于报名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考生报考资料汇总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二: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人发[2002]20号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