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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08年注评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2008-11-14 16:35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8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注册资产
评估师 

资产评估 

100 

60 

经济法 

100 

60 

财务会计 

100 

6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100 

6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100 

60 

  二、领证注意事项:

  1、成绩合格的2008年度非首次报名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8年11月28日-29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注明“部分科目合格”或“已全部合格”。2008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要再次提交。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并于补交后的第三个周三前来领取证书。

  3、部分科目合格、并已于11月29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请于2008年12月5日—6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4、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事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5、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6、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7、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8、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9、证书费:每证7元。

  10、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