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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3〕28号)精神,本着审慎稳妥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高级会计师单一评审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全省会计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具体负责试点考试组织工作,拟制省考试合格标准方案,受省人事厅委托组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省人事厅负责评审的资格审查以及确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联合省财政厅公布考试与评审结果、抽取高评委专家,以及负责证书发放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实施。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当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的组织和推荐工作。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直接负责。试点工作结束后,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对我省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三、考试与评审
凡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含晋升与转评)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评审条件申请参加评审。
(一)考试
1.报考条件:
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3.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4.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根据我省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参评的及格标准,符合及格标准的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及格证明,该证明在我省当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中有效。
5.报名
(1)各市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
(2)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财政局报名,在杭省级单位的申报人员到省财政厅报名。
(3)具体报名手续、时间安排等另行通知。
6.全国考办阅卷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公布考试结果。
(二)评审
1.评审组织
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组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评审条件及申报材料
评审条件依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相应规定执行。评审资历计算截止到20 04年6月30日。考试合格并符合评审(包括破格)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市财政局(在杭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员除外)报送本人申报材料,各市申报对象经所在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后,由各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在杭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并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核准后,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中所列条款规定的相应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中成果业绩、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
(2)相关证书
申报评审人员应按要求提供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任职资格公布文件)、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及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3.经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省人事厅统一鉴章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四、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进行考评结合试点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评聘分开,经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作为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主要任职条件。
五、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价: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六、今年是实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的第一年,企事业单位符合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仍按原方案进行。
2004年起全省统一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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