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文件精神,湖北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被人事部、财政部继续确定为全国试点单位之一,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安排如下,请各地认真组织,确保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组织管理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承办。
二、考试工作
(一)凡符合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条件(含破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
(三)报名时间定于4月25日至30日。
(四)报考人员须填写《湖北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各地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会计职改部门初审汇总后集中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其他报考人员由档案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
(五)考试时间为9月4日8:30—12:00.考试地点设在武汉市区,具体考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科目及方式。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七)符合国家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合格证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成绩三年有效。省内当年评审使用的成绩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与省财政厅另行商定,该合格证由省会计考办核发,成绩只在本省当年评审工作中有效。
三、评审工作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003年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申报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成绩有效。
(二)申报材料按现行要求办理,各种表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评审材料的受理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31日,请各地各单位务必按时将申报材料集中呈报省会计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地址:(武昌北环路44号,联系电话:8731.3587.联系人:陈彦芬)。
四、考试与评审费用
按照省人事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费用为每人300元,具体分解使用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执行。考试费用为每人100元。以上费用在考试报名和申报材料时分别收取。
五、其它相关事项
(一)申报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 2005年12月31日。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在受聘期有效。
(三)公务员中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
(四)凡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自由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填报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审验盖章。社会流动人员的申报由各级人才交流和人才评价部门提供评价代理服务,负责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证。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全国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是人事部、财政部为促进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价办法,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这项工作全国在部分省市已进行了两年试点,取得了成功,今年在全国29个省、市、区扩大了试点范围, 我省连续三年被全国确定试点单位之一,各级人事、财政职改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广泛宣传会计职改政策,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严慎求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我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圆满完成。